本科教学管理制度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制度汇编 -> 学校制度汇编 -> 本科教学管理制度 -> 正文

长安大学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要求(试行)

 点击:[ ]

长大教[2004]1号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工作,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面向21世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级人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令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要求。

一、总 则

教师是教学工作的主体,是教书育人的主力军。每位教师都应做到:

1.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积极承担学校下达的各项教学任务。

2.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3.认真学习研究教育科学知识与技能,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4.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教师的主要职责和权利

1.培养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是教师的天职。教师首先要教好书,按照教学规律办事,提高教学效果。要通过教学活动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并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校风学风与纪律的教育,言传身教,做学生的表率。

2.教师应负责所任课程的主讲(指导)、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包括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考试、考查等工作。

3.协助系(教研室)进行教学资料和教学手段的基本建设;具有编写或选用符合本课程(或教学环节)教学大纲要求的质量高、有特色的教材(指导书)或讲义的能力。

4.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课堂纪律和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积极维护考场秩序。主持所任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考核,并及时评定、上报学生成绩,做好成绩分析工作。

5.负责与学生所在院、部分管教学的院、部院长(主任)、辅导员、班主任交流教学信息和动态,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的各种问题。

6.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的考核成绩有评定权,除教学主管部门依程序有权组织复查外,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

7.在各种教学活动中,有权根据教改的需要,提出教改试验方案。

三、教学纪律

教师在执行教学任务的过程中,要自觉遵守教学纪律,服从院、部、教研室的工作分配,承担教学任务。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做到:

1.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他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及其他错误言论,不得进行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2.为人师表,言行举止要文明礼貌。

3.爱护学生、关心学生,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或使用有损学生人格的言辞,严禁利用考试或其他手段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严禁向学生索贿或提出无理要求。

4.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和早退。

5.严格遵守有关考试的规章制度。

6.严格按教学大纲及课程表的规定组织教学活动。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更不得擅自停课或请他人代课(或代指导),必须坚守岗位。

7.如遇重要会议、事务等特殊情况,必须由任课教师亲自参加时,应填写任课教师请假审批表,经院、部院长(主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停课、调课、请他人代课者,按教学事故处理,并计入教师业务档案。

8.认真履行其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规范。对由于失职而造成的教学事故,将追究事故责任。

四、备课要求

1.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要求精选教材,合理组织教学内容,认真撰写教案或讲搞,写出授课计划,根据教材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

2.教师在备课时,应及时注意与教学内容有关的科技动态,努力反映与教学内容有关的最新科技成果。

3.教师在课前应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特点,了解本课程在培养计划中的地位,以及与该课程相关的先修课程、后续课程的教学情况,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后续课之间的关系。

4.充分利用教学模型、挂图、教具、实验设备和先进的电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解决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5.各教学基层单位一般应坚持集体备课制度,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

五、讲课要求

1.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基本形式。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规定,围绕本学科的基本要求、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把握好课程的深度和广度。在教学内容的处理上,注意难点分散,既重视传授知识、训练学生的基本技能,又要重视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和创新意识。

2.在保证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有计划地介绍与教学有关的教学科研成果。教师可以适时、适量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并进行探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3.教师既要教书又要育人,既要讲好课,又要坚持严格要求学生,教育学生遵守校规校纪,寓思想品德教育于传授知识之中。

4.重视教学信息反馈,根据学生的特点、教材、信息反馈等具体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与讲授方法,保证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配合默契。

5.使用普通话讲授,做到语言清晰流畅,逻辑性强,板书简洁。

6.注意个人仪表,衣着得体大方。

7.学校鼓励教师根据学生的外语能力,选用原版外文教材进行双语教学。

8.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必须按时上下课,迟到或提前下课均视为教学事故。

六、辅导答疑要求

1.辅导答疑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帮助学生解决疑难、改进方法,启发思维的必要措施,也是教师及时了解学生学习动态的良好途径。

2.辅导教师要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认真准备,按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主讲教师要经常检查,督促辅导教师的工作,并亲自参加部分辅导答疑工作,从中了解教学情况,以改进教学方法。

3.辅导教师必须随堂听课,以便掌握教学实际情况,主动与主讲教师沟通,提高辅导质量。

4.辅导教师要注意学生学习动态,随时把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反映给主讲教师,以便主讲教师及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授课质量。

七、习题课与课堂讨论的要求

1.习题课是基础理论课教学的实践性环节,是帮助学生巩固和消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正确运用理论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步骤。习题课必须列入课程进度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课堂讨论不仅是学生间学习研讨,也是师生间教与学的交流,其目的是帮助学生系统消化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综合应用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课堂讨论应列入计划并严格执行。应列入计划并严格执行。

2.教师必须根据教学内容及教学基本要求,认真研究习题课与课堂讨论内容,明确习题课和课堂讨论要解决的问题,系(教研室)应创造条件编写习题课、课堂讨论材料,提高习题课、课堂讨论质量。

八、作业要求(含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设计报告)

1.任课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按时、按量认真完成作业。作业量要适中,要处理好数量和质量的关系。

2.教师应认真按时批改作业,不仅辅导教师要批改作业,主讲教师也应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以便从中了解学生学习情况。

3.学生上交的作业,原则上要全批全改,对于少数作业量大的课程,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不得少于学生人数的三分之一。对于学生自行增做的作业,应给予鼓励并尽可能给予批改。

4.批改作业须认真仔细,指出作业中的优点和错误。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令其重做,对计算不正确的应要求学生更正,对抄袭作业者应予以批评教育。

5.教师须对学生完成作业情况做好记录,平时作业成绩应作为该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对迟交或缺交作业者,教师应按规定扣分,缺交作业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将名单在考试前一周报教务处。

九、实验要求

1.实验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培养学生科学实验能力的重要手段。在实验中,教师应着重要求学生掌握实验原理、培养学生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和运用实验仪器的能力,培养学生分析、处理实验数据的能力。指导教师应积极进行实验课的改革探索,着重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2.实验课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指导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3.指导教师要抓好课前预习、课堂讲授、实验指导、批阅报告和考试评分等五个重要环节。所有实验项目均应亲自试做,并认真分析试做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

4.指导学生实验的过程中,指导教师不仅要注意培养学生实验操作、实验观察、记录、分析和处理实验数据、撰写实验报告、绘制实物图像等能力,而且还要注重培养学生认真、严谨、科学的工作态度以及爱护公共财物、保持实验室整洁的良好习惯。

5.指导教师对学生参加实验情况要认真进行考勤登记,并对实验报告要认真批阅。凡无故缺席者,除酌情对考核成绩进行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应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6.指导教师应监督学生严格按照实验室管理规定及实验规范进行实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对因指导教师失职而造成的各种事故,指导教师应负责任。

十、毕业设计(论文)要求

1.毕业设计(论文)是高等学校应届毕业学生的独立完成的总结性作业,是对大学毕业生进行科学研究的启蒙性教育,是高等学校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科技资料解决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的能力,并使他们受到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

2.指导教师应具有与课题有关的厚实的背景知识,具备一定的基础理论、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科研能力。指导教师一般由讲师(含讲师)以上教师担任,助教和研究生可协助指导毕业设计(论文)。

3.毕业设计(论文)应由院、部组织系(教研室)具体安排与落实,指导教师全面负责。选题应以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为依据,所选题目要有利于巩固、深化和扩大学生所学的专业知识,有利于使学生得到较全面地训练,有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新理论、新方法整合科技事实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课题应尽可能结合社会实际、生产实践、管理实践、专业及实验室的建设任务来选定,力求所选课题带有实际应用价值。

4.指导教师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编写出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任务书一经批准下达,未经系(教研室)同意不得更改。

5.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至少提前半个月下达给学生,以使学生有目的地准备资料,同时使学生明确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意义、工作任务、要求和考核标准,做到心中有数,目标明确。

6.指导教师要认真审定学生拟定的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对每一环节都必须严格要求,对无故拖延进度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应提出警告并及时采取措施,以保证后期的工作顺利进行。

7.指导教师要注意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指导学生在调查研究、查阅文献资料、提出方案、选择实验方法等方面得到全面的训练。要善于启发与引导,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掌握知学本领,进行独立研究。另外还要对学生进行学风、职业道德、技术规范、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教育。

8.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设计(论文)质量等写出评语,提出评分初步意见,对缺点和存在的问题要严肃指出,使学生明确努力方面。

9.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由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委员会评分,答辩是对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及独立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一次综合性考核。评分成绩须严格掌握评分标准,防止分数贬值,要分出档次,不要整齐划一。

十一、成绩考核要求

1.考核是为了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也是检查和分析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通过考核应能更好地促进教学质量提高和良好学风的树立。考核环节与教学其他环节要协调一致,对学生严格要求要从平时教学抓起,以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2.凡属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成绩考核。成绩考核主要采取考试和考查的办法进行。考试方法可灵活多样,如笔试、口试、开卷、闭卷、实验操作、答辩、报告等,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考试的内容和不同的对象合理采用。考核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习题课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

3.必修课程按百分制评定,选修课程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评定。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折算,可按下列标准: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必修课程的学期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应按适当比例(一般不超过30%)计入学期成绩。

4.考试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范围应包括学期内课程的全部内容。试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规定,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有一定的难度梯度,以便能区别不同水平的学生。一般应掌握:60%的试题属于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技能方面的内容,30%的试题属于考核灵活运用课程知识的能力,10%的试题属于具有一定难度和深度的综合性题目。教师切忌出偏题、怪题,内容覆盖面要广,题数不宜过少,每题份量不宜过大。有条件的教研室要做到教、考分离。三年(含三年)以上不担任该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得主持该课程的命题。

5.同一类型的基础课、技术基础课,试题由任课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统一拟定。并尽可能采取试题库或试卷库命题。各门课程的试题应同时出两套份量、难度相当,但不雷同的试题,所有试题均须系(教研室)主任审阅,一套供期末考试用,一套供备用或留作补考用,试题密封装入试题送印袋(连同标准答案与评分标准)于考前十天送教务处印制。

6.要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及接触试题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7.考试一般应采用流水评卷形式进行阅卷,防止分数贬值。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将成绩报告单一式二份填好、签名,由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送交学生所在院、部教务办公室,已评阅完毕的试卷装入试卷袋封好,保存在课程所在院、部,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成绩。试卷保存期为五年。学生对评分如有意见,需经学院院长或部主任签字,教务处同意,可组织有关人员复查试卷。

8.对于一学期内如无故缺课或缺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必须重修。

十二、监考要求

1.监考教师对考场纪律负主要责任,监考教师应认真执行考场规则,尽职尽责维护考场纪律。

2.主考教师(教研室主任或该课程主讲教师)应提前半小时到指定地点(公共课提前一天)清点试题,并进行分发。

3.监考教师必须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考前五分钟向学生宣读学校的考场规则,认真检查学生人数,检查准考证与学生证是否相符,并要求学生按指定座位就坐。

4.在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不得坐在一旁看其他书籍、报纸等,不得在考场内吸烟,更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保持考场肃静。若遇考听力,监考教师一般实行定位监考。

5.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只回答因印刷字迹不清的问题,对考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更不得对考生进行指点暗示。如发现考生有不符合考场规则要求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属于作弊的,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填写学生考试作弊情况登记表。

6.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要立即收卷,收卷时要注意核对试卷份数,如发现不交卷者,应立即查明不交卷的学生姓名,并及时作好考场记录。未经教务处同意,监考教师不得自行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7.考试完毕,监考教师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如有特殊情况,应报教务处。

十三、附 则

1.《长安大学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适用于在长安大学担任教学工作的教师。本《要求》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本《要求》由学校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师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未尽事宜由教师管理部门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处理。

3.本《要求》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关闭

版权所有:28365-365cim
地址:西安市南二环路中段 邮编:710064 电话:029-82334306 62805109 传真:029-82334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