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教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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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本科生课程重(补)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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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大教〔2016〕368号

 

实行课程重修制度是学校实施弹性学制的重要举措之一。为规范课程重修管理和操作流程,切实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根据《长安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重(补)修的定义

第一条 重修:学生修读课程结业考核未通过,下一个学年重新修读该门课程,并重新考试称为重修。

第二条 补修:因转学、转专业、学籍异动等原因未取得当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修读学分或跨校交流培养产生的学分不满足要求等原因,学生需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和考试,称为补修。

第二章 课程重修的范围及要求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须以课程重修方式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1.学生课程考试中出现不及格的情况,在下一学期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

2.未办理缓考手续而擅自缺考者;

3.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4.因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而取消考试资格者;

5.其他原因应予重修者。

第四条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重修的课程门数不限,每门课程重修次数为1次。

第三章 课程补修的范围及要求

第五条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学籍异动等原因未取得当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修读学分或跨校交流培养产生的学分不满足要求等原因导致缺修的课程,应予补修。

第六条 具有补修资格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补修1次。

第四章 课程重(补)修方式

第七条 课程重(补)修一般在下一学年对应学期内完成并参加课程考核,重(补)修的方式有两种:

1.插班重(补)修:学生重(补)修的课程可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课堂教学进行插班重(补)修;

2.跟班重修:重修课程时间与申请者正常上课时间冲突,可申请跟班重修。冲突时间学生可不跟班听课。

第八条 实践课程需重(补)修者,随下一年级相同(相似)课程重(补)修或者由相关教学单位在适当时间安排重(补)修。

第九条 重(补)修课程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不再开设时,经学生申请,学院同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后,学生可免修该门课程。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所欠学分可在学院指导下由相近课程代替。

第十条 学校只受理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重(补)修申请。最长学习年限是指在标准学制年限基础上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章 课程重(补)修申请流程

第十一条 每学期期末学校教务部门在校园信息门户中公布下学期本科课程开设安排。凡按规定需要重(补)修的学生本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重(补)修申请,方可参加课程重(补)修。

第十二条 学生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填写好《长安大学本科生课程重(补)修申请表》并向所在院系申请参加本学期课程的重(补)修,该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学生所在院系、学生本人及开课单位留存(开课单位作为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院系应在开学两周内将本单位申请重(补)修课程学生名单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批。学生本人须在《长安大学本科生课程重(补)修申报汇总表》上签名,学院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开课学院依据学校教务部门审批后的重修申请结果,通知授课教师协助学生在教务系统完成选课环节。

第十四条 公共基础课程原则上由学校教务部门或者由学校教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和管理,院系所属专业基础及专业课程由各院系自行安排。

第十五条 未办理重(补)修手续者,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六章 重(补)修课程的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申请课程重(补)修的学生必须参加重(补)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 插班重修等同正常课程,按正常上课进行考勤。

第十八条 重修课程考试与其他考试时间冲突时,其他课程可办理缓考手续,重修课程不予缓考和补考;

第十九条 补修课程考核通过后以实际成绩记载,重修课程考核通过后以60分或及格记载;

第二十条 补修课程等同正常课程,考核未通过者,可参加补考及申请重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级本科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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